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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教基本知识 第三节 蕴处界三科

时间:2009-04-01 14:47来源: 作者: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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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三节 蕴处界三科
  一、五蕴
  (一)五蕴名义

  前面所说的五位百法,在大小乘共通的法相名词的蕴、处、界三科里可以摄尽。因此在说了百法之后,说蕴等三科。这里先说五蕴。五蕴即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五聚有为法。有为是有造作、作为、生灭的意思。蕴是积聚义,即色等五法,都是因缘和合积聚,前灭后生,相续不断地显现生起;色法有形质的积聚,心心所等有分限的积聚。例如色法,已灭的过去色,未生的未来色,已生未谢的现在色,眼等五根的内色,色等五尘的外色,有对的粗色,无对的细色,不染污的胜色,染污的劣色,去来的远色,现前的近色,都是总略的积聚显现的差别。总摄这一切品类差别的色法,即说名为色蕴。如是受想行识,亦都具有这样的积聚义,所以色等五种总说为蕴。从这蕴的定义,就可以知道,五蕴不能够摄持无为法,因为无为法是恒常不变的,与蕴的积聚义不相符合,所以《俱舍论界品颂》说:‘蕴不摄无为,义不相应故。’但是,一切有为法,五蕴就可摄尽。前一聚色,摄尽了物质界;后四聚心法,摄尽了精神界。不相应行,是色心心所分位上假立的法,更无别体,即在色等法中所摄。所以五蕴这个名相,色括了有情世间和器世间,并且以蕴义肯定了一切有为法都是因缘和合积聚的显现。因此学佛的人,假若能够对于五蕴有清楚的了解,也就能够认识自己和世间的真相。

 (二)别释体用
  甲、色蕴

  色有变碍二义:变指一切物体的本质和现象都是时刻不停的在变动;碍指一切物质的体质互相障碍,如手与手碍,物与物碍;凡具有这质碍的东西,皆名之为色。由此可以知道,佛典中所说的色,不是专指青黄赤白等显色的色,而是概括了一切的物质。所以色之一字,把整个的物质界都摄尽了。同时变碍义,即简别了心心所不相应行和无为法,因为心心所等有变义而无碍义,无为法则变碍两义俱无,唯独色法变而有碍,所以变碍二义,是色法特有的定义。
  色蕴是什么?总括地说:就是四大种所造色。

  

  (表二十)
  (一)四大种是:地界、水界、火界、风界。地界以坚劲为体性,水界以流湿为体性,火界以温热为体性,风界以轻动为体性。界是能持义,即地等能持自相及所造色,令其相似相续不绝。大有四义:一为所依大,与一切所造色为所依处。二体性宽广大,地等四种,遍在一切色上,无一物而非所造。三形相大,大地大由,为地大的增盛;大江大海,为水大的增盛;猛焰赤火,为火大的增盛;疾猛大风,为风大的增盛。四起用大,地界能持,水界能摄,火界能熟,风界能长,乃至成坏世界,作用广大。地等具有这四种大义,所以各得大的名称。种是因义、类义。地等四大,能为生、依、立、持、养五因,起造众色,是为因义。种类各别不同,是为类义。《大乘法苑义林章》大种造色章说:‘虚空虽大,不能为因;内种子等,虽能为因,体相非大;所余诸法,非大非种;由此地等,亦大亦种,故名大种。’这是对于大种的四句分别,列(表二十)如上:
  这四大种,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地水火风不同:四大种是起造一切色法的基本元素,常人的肉眼是看不见的,是身根所觉的一分触尘境界,以纯一的坚湿暖动为体性,略近于科学上所说的质力。通常看见的地水火风,不是纯一的坚湿暖动,而是一一之中都有坚湿暖动的体遍相入,属于所造的显色和形色,是眼根所见的色境,不过由地等各别的增盛而显现为地水火风的相状。四大是能造色,通常所见的地水等是所造色,两者的区别明显可知。
  四大种几识能缘呢?有三识能缘,即身识、同时意识、阿赖耶识。
  四大种普遍于五根五尘,由此可以大概地分为二类:一有执受大种,就是根身。二非执受大种,就是器界。这二类大种,贝通有漏无漏的依正二报,如佛有清净圆明的报身四大,和微妙庄严的净土四大。
  (二)所造色是: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所触一分、及法处所摄色。这十一种色,皆是四大种起造而有,四大种是能造,十一色是所造,所以名为所造色。
  造是因义,由四大种为因,所造色生起,即摄在一处是造义。故《瑜伽师地论》五十四卷说:是同一处,摄持彼义,名之为造。四大种为因的意义有五种:[1]生因,即是起因。四大种一切时皆将带诸造色生起,一切造色若离开了大种,决不能单独生起。[2]依因,即是转因。一切所造色,以大种为依住,假若舍去了大种,就没有功能力量依据于别处而生起。[3]立因,即是随转因,一切造色,假若大种起了转异变坏的时候,也就随之而转异变坏;即所依的大种与能依的造色,损益安危是共同随转的。[4]持因,即是住因。一切所造色能够相似相续的生起不绝,是由大种摄持令住的力量,若大种不摄持令住,则一切造色当即间断。[5]养因,即是长因。由大种资养的功能,一切造色得以增长,造色由大种养而长,所以是养因。
  以上五种,即四大种具有的五种因力(皆依《对法论》),能起造诸色,所以得名四大种。这五种因力,虽然四大种完全具有,但诸所造色,却不必完全具足五因。
  所造色中的第一眼根,乃至第五身根的根,是增上义、出生义;即由眼等根为有力的增上,才能出生眼识等的了别作用。如草木等,由有所依托的根为主力,枝叶等才能生长;眼等根于眼等识的生起作用也是这样,所以名之为根。
  眼等五根,都是以四大种所造的清净色为体,是前五识的俱有不共所依根,(五识的俱有依有四种:即同境、分别、染净、根本,在识蕴中说。)所以名眼根乃至名身根。眼以照了为义,以色为境,为眼识的所依。耳以能闻为义,以声为境,为耳识的所依。鼻以能嗅为义,以香为境,为鼻识的所依。舌以能尝为义,以味为境,为舌识的所依。身是积聚义、依止义,(虽然根、大种、造色并皆积聚,但身根为彼等多法依止积聚其中,所以独得身名),以触为境,为身识的所依。
  根有两种:一净色根,二浮尘根。浮尘根,又名世俗根、粗色根、根依处,或名扶根尘。浮尘根浮露在外面,与外尘交接,如眼球、耳轮、鼻腔等的浮根四尘,及身根的四肢百骸都是,为有见有对的粗色。净色根,又名胜义根,体是殊胜微妙,无见有对的清净色。眼等五根,是属于净色根,体是不可见而有发识作用的清净色,是佛菩萨的天眼所见的境界。有这清净的色根,眼等识即生;没有这清净的色根,眼等识即不生。如眼根已坏的人,虽然浮尘根没有变异,也不能发起眼识的作用;故清净色根,为发识的主力。五净色根安住的情形,《广五蕴记》和《俱舍论》都说,舌身二根的净色周遍在所依的浮尘根处,眼耳鼻三根的净色,则于所依处一分安住。但是《对法》和《瑜伽》两论,则没有周遍和一分的简别。
  眼的差别有五种:一肉眼、二天眼、三慧眼、四法眼、五佛眼。五眼中的初二眼属于色蕴所摄,后三眼非蕴所摄;于中慧眼、法眼二种为无漏慧根,佛眼一种通于前四。这里所说的眼根即肉、天二眼。以上说眼等五根竟。

  

  (表二十一)
  第六、色,是眼根所对眼识所缘的境界。有显色、形色、表色三类。显色即青、黄、赤、白四种,是分明显现的色相,所以名为显色,是色的实体。形色即显色积聚的分位差别的长、短、方、圆、粗、细、高、下、正、不正、光、影、明、暗、云、烟、尘、雾、迥色、空一影色等二十种有比较对待的形状,所以名为形色。表色即有情的动作,是有所表示的,所以名为表色。这有取、舍、屈、伸、行、住、坐、卧八种。表色即显形的差别业用,离开了显形二色,并无别体。显形表三类色,又各通妙、不妙、俱相违三种,这是从诸色的共有相上而建立的三种色间。《对法》说青等诸色,由六因建立:一相故、二安立故、三损益故,四作所依故、五作相故、六庄严故。如(表二十一):
  前表是依《杂集论》第一卷说青等二十五色,由六因相配建立而列。即彼论中说显色四、形色二十、表色一,共为二十五种,对于表色则未开说。若依《瑜伽师地论》第一卷两说中的后一说法,则开显色为十三种,即青等四色以外,加光等八种,及空一显色为九,共青等四总为十三。开形为十种,即长短等。开表为八,即取舍等。为了对于表色明显易知,故依《瑜伽》开表为八而列入表中。
  第七、声,是耳根所对,耳识所缘的境界,《对法论》说十一种声:即可意、不可意、俱相违,因受大种、因不受大种、因俱大种,世所共成、成所引、遍计所执,圣言所摄、非圣言所摄。因受大种等三,是从能发声的因上显其差别。受是执受,是有情的名称,非执受是无情的名称,具是通有情无情两种。执是摄持义,受是领觉义。心法是能执受,色法是所执受。由心法摄持的色法,在领纳受境的时候能生起苦乐感觉的大种为因发出来的声音,是为执受大种因声;如两手相击、说话歌唱等的声音。没有心法执受的色法为因发出来的声音,是为非执受大种因声:如树林流水等声音。由有执受的大种和没有执受的大种同时起用而发出来的声音,是为俱大种因声:如用手击鼓相桌等的声音。这声的分类多少,《五蕴论》、《显扬圣教论》、《瑜伽师地论》、《杂集论》各有不同。《五蕴论》唯说因受等三。《显扬》第一说声有九:可意等三、手击、扣弦、世俗、养命、宣法、谷响。《瑜伽》第一说有三类:初有十八,即螺、鼓、舞、歌、乐、戏、女、男、风林等,明了、不明了、有义、无义、下中上、江河等,斗争、喧杂、受持演说、论议决择。次类有三,即因受等。后类有三,即可意等。《对法》说十一声更以五种因相配显示其差别,这里依《对法》所说列表:(见表二十二)

  

  (表二十二)
  可意等三种,由境有胜劣,情有顺违,故成益成损;可意的益,不可意的损,俱则通于二种。因受等三,由发声的音大种别故,声成差别。世成等三,其言虽同,依人成别。或由人有别故亦成差。世所共成,就是世间所说的谛实非谛实语为世俗共所许故,名世所共成。成所引的成,是成满义,由诸圣共许的因而成起言说,名成所引。外道执心,称为遍计,因彼执心而起言说,名遍计起。这世所共成等三,即依世俗、胜义、有执而分。圣言等二,由情有顺违,言成差别。这里所说的圣以所言不虚,契实名圣,非是证果名圣。即圣言量,是可信的至实之言,故名圣言。非圣翻此可知。
  第八、香,是鼻根所对,鼻识所缘的境界。有好香、恶香、平等香、俱生香、和合香、变异香六种。通常以香为臭的对此气氛,实际说来,香亦摄臭,故说为恶香。所嗅的气味与鼻识结合的时候,对于五蕴有顺适的作用,是为好香;如沉麝等。所嗅的气味与鼻识结合的时候,对于五蕴身起违逆损害的作用,是为恶香;如腐秽的臭气等。若所嗅的气味与鼻识结合的时候,对于五蕴身没有利益和损害就是平等香;如块石等。俱生香即旃檀等,其香气与本质俱时生起,故名俱生香。和合香即由各种香料和合制成的线香末香等。变异香即水果变异成熟而增盛的气氛等。好恶等三,若依境说好益恶损,平等双非。若依情说,香臭具有益损的意义。前面所说的眼耳所取的色声二境,都是有空间距离而缘取其境,鼻舌身三识缘境的时候,都是合中取境,故说与鼻识结合而缘。关于香的建立,《瑜伽师地论》和《五蕴论》同举好香、恶香、俱非三种,《显扬》说略有二类,好恶等三,俱生等三,共为六种,与《对法》相同。《对法》立大种,如上所说,并以三因相配。列表如(表二十三):

  

  (表二十三)
  这六种香,都是实有,经论中没有明文说香是假法故。问:好恶等三,摄法已尽,何须更立俱生等三呢?答:事类不同,安立初三种:起用时别,复立后三种。或将境就心,安立初三种:忘心说境,复立后三种。
  第九、味,是舌根所对,舌识所缘的境界。《对法论》立十二种:苦、醋、甘、辛、碱、淡、可意、不可意、俱相违、俱生、和合、变异,这十二种味,无文说假,故皆实有。《五蕴论》仅立苦醋等前六种,无有后六;《显扬圣教论》中有可意等后六,没有前六;《瑜伽论》第一卷立前九种,不立俱生等三。诸论这样不同的建立,并不相违,仅仅是总别的开合而已。苦醋等六种,是味的差别体相。可意等三种,是味上损益差别的共相。俱生等三种,是味上起用的差别相。总即别故,《五蕴论》不说后六种。别即总故,《显扬圣教论》不说初六种。总别义具,《瑜伽论》、不说俱生等三,可意等总已摄尽故。《对法》依有情、事相,起用时的差别,在可意等外,建立俱生等三种;总别周悉,最为无诤。并以三因相配建立,故十二种味,不增不减。列表如(表二十四)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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